由于一些孟加拉商业银行的信用证对外支付信誉较差,许多开证行不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规定操作,在中国公司对孟加拉出口的业务中,经常发生信用证正常交单下不按时付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水果蔬菜(生姜、苹果、大蒜)、化工产品和纺织原料的出口中。
在孟信用证遭遇的主要问题有:1.进口商提货后,银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即使议付行多次催促也置之不理。2.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后,不立即支付货款,允许进口商提货后向出口商提出所谓的质量索赔,迫使出口商折扣降价,然后由议付行指示开证行从付款中扣除折扣部分。3.进口商提货后,向当地法院上诉货物的质量问题,由法院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借故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不能对外支付,从而拖延付款时间。4.客户接受不符点提货后,银行仍然不支付货款。以上几种情况大多数是客户和银行事先协商好,由银行违规操作放单,人为给客户造成向出口商压价的机会,或拖延付款时间。少数的银行工作人员认为这种做法是正常的惯例,维护了客户的利益,UCP的规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
如果交单文件出现不符点,且当时的市场价格下跌,有些客户则退单拒付,或趁机向出口商提出高额索赔,迫使出口商降价,从而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银行退单后,货物的处理非常困难。货物的退回和转手必须经原客户的同意,出具放弃货物证明,海关才接受办理,手续繁琐,客户一般都不会采取合作的态度,所以退运回去的情况很少,即使退运回去,出口商还要支付滞港费、运费等其他费用,损失也非常严重。按孟加拉海关规定,货物滞留在港口超过3个月(水果蔬菜类45天)不清关,货物将由海关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中国出口商的防范措施1孟加拉国客户开证时,事先要了解开证行的信誉信用较好的银行有:
PrimerBankLtd
PrimeBankLimited
OneBankLimited
ExportImportBankofBangladeshLimited(EXIMBANK)等。
驻孟加拉外国银行都有比较好的信誉,如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等。
信用较差的银行有:
IslamiBankBangladeshLimited
SocialInvestmentBankLtd.
MutualTrustBankLtd.
MercantileBankLtd.
BangladeshKrishiBank(国有银行)
SonaliBank(国有银行)
AsiaBank
JanataBank(国有银行)
SountheastbankLtd.
2在正常交单情况下,如客户在银行没有付款之前提出货物的质量问题及索赔要求,轻易不要接受根据UPC的规定,在即期交单下,客户没有办理完付款手续,是无法提货的,如客户提出质量问题,说明银行违规操作,在没付款的情况下放单给客户。一般来讲,出口商应该完全拒绝客户的要求,坚持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义务,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如果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确实能由官方认可的商检机构检验所证明,客户信誉可靠,为继续保持与客户的长期的贸易关系,尽快解决收款问题,可适当考虑客户的要求,给一定的折扣,但建议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以免助长银行违规的风气。
3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保证没有不符点,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一定要让客人先把信用证草稿给我们参考,找出不符点,或者不明白的地方,跟客人协商修改,直到所有条款,用语清晰明了。不过孟加拉的信用证很奇葩,连“satisfied”这类这么主观的词都会有的,客人说这些是银行规定的,我们忽视就行,他们会付款的。这个靠自己去判断要不要相信客人了。
4要注意各个日期例如装运日期、议付时间等等。如果超时间,会相当麻烦。
5装船时间尽量充足一般在收到信用证后40天为宜。信用证有效期应该在装船时间基础上往后推20天。像这次做孟加拉的,还好银行交单时间往后推了15天,否则就有可能无法按时交单的危险。
6T/T+L/C结合虽然孟加拉国规定凡是进口货物必须要有信用证才能清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做%L/C。可以和客人做T/T+L/C,两种付款相结合,降低风险,至于比例多少得靠双方协商了。
做合同的时候,最好做三份,一份是总的合同(这个很重要,要在总合同中说明这次的交易是以此合同为准,其他两份是子合同,依附于此合同)一份是T/T的,一份是L/C的(L/C上客人会要求写成是%L/C,这个没关系的,因为只有这样客人才能清关,不然他们的海关会抓他们的小辫子,况且L/C只能是作为一种付款方式,没有合同的效力,所以不用担心)。一定要先T/T成功了再开始做货,客人看中的是L/C,可是T/T对我才是最重要的。看到有一些人的案列,是出货后再T/T,这样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这个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相当于没有意义了,因为T/T就是定金的作用。
7投保中信保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合同,建议出口商向中国人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
8不可以用以色列船公司走孟加拉单也一般走的马士基或者MCC的船比较多,L/C一般都要求出船证,不可以用以色列船公司或者船上挂以色列国旗。现在出口到孟加拉的提单上要求显示AIN或者BINcode了。一般以MCCOOCLPILAPLHANJINYML为主,ZIM的船一般是挂以色列国旗,除了ZIM其他船都可以。
9CHITTAGONG港口注意孟加拉国家相对比较落后,从中国出口的集装箱到CHITTAGONG,目的港是没有集装箱场站的,要把货物拉到海关指定仓库,在监管仓库拆箱卸货,之后收货人再去提货,这里需要注意:你的实际装箱货物要与你申报货物相符,要不然在CHITTAGONG掏箱数量不对,孟加拉海关要对你或收货人处以高额罚款,基本上要在USD以上。
一般走海运都出海单,但是在CHITTAGONG,建议走货代单,因为孟加拉海关贪污现象比较严重,在CHITTAGONG找到有政府背景的货运代理,可以省掉收货人很多麻烦。
还有一个要注意的事情,目前从上海港发的货物到CHITTAGONG,大多在SINGAPORE或PORTKELANG中转,SGP和PKL是比较大的港口,运输旺季可能面临集装箱会在SGP或PKL压港的可能,因为SGP或PKL转运到CHITTAGONG时,当地船公司容量比较小,承担不了太多的货物运输量,所以要做好货物延迟到港的情况,最少一个星期,多了一个月的也有,关键要看船公司的运力安排。
今年孟加拉吉大港已经有直达船,MSK和PIL17天都可以到港,性价比也比较高,如果国外客户没有特定要求,这两班船是不错的选择。
10所有单证都要注明信用证标号及日期如信用证需要修改,则要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编号与之前的信用证编号是否一致,这点很重要。
典型风险案例
案例1:受制于下游订单,对相符交单任意拒付
年4月,天津某纺织品出口商向孟加拉国出口外套尼龙衬布,进口商通过孟加拉国排名前列的银行开立价值约70万美元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立即分批发货,并根据信用证要求将所有单据标明了信用证号码、申请人名称、VAT号码。但开证行对此视而不见,竟然以单据未按信用证要求标注这些信息拒付,且先后以该莫须有的不符点四次对交单拒绝付款,将信用证这一付款工具变成了拒付手段,严重损害了信用证在出口商心目中的形象。
尽管交单行对每次拒付都据理反驳,开证行却一直不予理睬。最终,交单行从出口商处得知,进口商是做服装加工转口贸易的,由于欧洲经济持续衰退,其出口订单减少或取消,导致其资金紧张,无力承付我出口项下的单据。于是,进口商便与开证行联手,以根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进行拒付。
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在交单行与开证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经过出口商历时两个月的反复沟通,在孟加拉客户资金筹措到位后,开证行才陆续将款项付至交单行,但却拒绝承担迟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案例2:受制于背对背信用证,故意拖延付款
年4月,江西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国进口商供应出口成衣全棉布料,进口商通过孟加拉国排名前列的银行开立见单天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于5月20日通过议付行提交相符单据。然而,开证行在收单后5个工作日内即未拒付也未承兑。议付行立即发电查询,直至6月16日,开证行发来承兑电,称将于9月18日到期付款。然而,开证行到期日并未付款,议付款项随之出现风险。对此,议付行当即向开证行发电催收。出乎意料的是,开证行不仅拖延至10月22日方予回复,还竟然谎称受益人已同意将到期日延至12月15日,即将付款时间延迟三个多月。议付行严词拒绝开证行的延期要求,坚持要求按照UCP的规定付款并支付迟付利息。开证行不但无视单证相符的事实对议付行的交涉置之不理,甚至在其擅自推迟的到期日也未能履行付款责任。议付行不得已要求开证行的总行进行干预。最终,在超过到期日将近一年的年8月,开证行才将信用证款项付清。不言而喻,议付行同样遭受了不菲的利息损失。
单证相符,议付行已经议付,开证行也已承兑,并未发生欺诈,不存在丝毫到期不付款的理由。然而,开证行竟置国际惯例于不顾,对议付行屡次催收交涉置若罔闻。究其原因,仍与该国经济形势及贸易结构有关。进口商从中国进口布料,加工后出口欧美,一旦其出口收汇不顺利,进口商便会与开证行千方百计对我相符交单拖延承兑与付款。如此不仅损害了议付行的善意地位,还往往造成出口商的利息损失,甚至导致被迫降价的风险。相同情形在水果蔬菜、化工产品、制药等领域也时有发生。
案例3:伪造修改进行欺诈
年1月,温州出口商与孟加拉国进口商签订了8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供货合同,随后又收到进口商通过美国开证行电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由进口商签发的许可证。出口商为防范风险,联系进口商删除此单据。不久,出口商收到看起来由开证行寄来的一份纸质修改,删除了上述单据要求。受益人遂按修改交单。然而开证行却以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许可证为由拒付。交单行发电查询,开证行否认对信用证做过修改,称该修改系伪造。出口商意识到风险,亲自飞抵孟加拉国与进口商确认修改真伪与付款事宜。进口商承诺:无论修改真假,都将安排开证行付款,并承担出口商一切损失。出口商轻信进口商承诺的保证,不再要求追究修改的真实性。然而三个月后,出口商收到的不是进口商承诺的付款,而是开证行退回的全部单据。滞港的货物则被当地海关拍卖,进口商根据政策优先得到了购买权。本案例中,进口商通过境外银行开证并伪造修改,引诱出口商发货遭开证行拒付,最终导致货物被海关收缴拍卖。这一教训发人深省。
案例4:利用非实质性不符点拒付
年2月,福州某出口商收到孟加拉国某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提单收货人出具为“TOORDEROFISSUINGBANK”。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收货人栏目除按信用证要求注明“TOORDEROFISSUINGBANK”外,还显示了开证行所在城市“DHAKA”和国别“BANGLADESH”。但是,或者因船公司疏忽,或者因制单习惯,“BANGLADESH”被缩写成“BANGLAD”。根据UCP原则,只要卸货港正确,是否有国名并无关系,何况国名可以简写,而本案中由于前面已显示有“DHAKA”,国名即使拼写时遗漏了“ESH”三个字母,也并不影响所用单词的意思,按照ISBP并不构成不符点。然而,面对公认的单证审核原则,开证行却像抓到了救命稻草,仍以“CONSIGNEEADDRESSONTHEB/LISINCOMPLETE(提单显示的收货人地址不完整)”为由拒付。
尽管交单行据理力争,但由于系授信开证,而进口商一时又无钱赎单,故开证行坚持拒付,致使出口商不得不做出让步,将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以使进口商先行提货。直到放单后两个月,进口商提货销售并资金回笼,开证行才付出款项。
案例启示
世界银行年营商环境指数显示,孟加拉国的商业环境在全球个经济体中排名第,执法成本却排名第二,商业与银行信用欠佳。同时政府行政效率不高,司法审判常受到政治因素与利益交换的干扰,加之上面所讲孟加拉国的经济状况,以及以进料加工再出口形成的以出口收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贸特点,因此,在该国即使排名前列的银行,也往往存在因迁就客户而不惜违反UCP规则的情况。所以,中国与孟加拉国的双边贸易往来既充满机遇又潜在一定的风险。显然,我国出口商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防患于未然。
首先,应从宏观上对孟加拉国的整体经济形势与外贸特点有所掌握,深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尽量与实力雄厚的买家做交易。例如,合肥某出口商为降低收汇风险、确保现金流平稳,选择与该国某集团进行长期友好合作。虽然利润相对较低,但在该集团的强大实力保证下,每年多笔几百万美元的信用证交单均能如期收汇。由于孟方集团有完整的进口体系,无须我方负责运输,出口商节省了不少人力物力,收到的信用证也简洁明了,无装船通知和邮寄副本单据类的要求,制单风险随之降低。可见,出口商在面对利润与风险时,应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否则一旦遭遇拖延付款甚至拒付之不测,不仅利润,甚至成本都可能无法收回。
同时,应避免选择信誉较差的开证行。众多案例显示,孟方不少银行在面对进口商资金压力时,往往会服从申请人的辩解而挑剔单据轻易拒付。我国贸促会与驻孟加拉国大使馆经商参赞处均曾公布孟方相关银行名单,提醒国内出口商予以,谨慎叙做这些银行所开信用证下的出口交单与议付融资。
其次,针对该国进口往往采用背对背信用证,具有“以出付进”的特点,应要求进口商简化信用证条款,增加预付款比例,且尽量选择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收到信用证时,一定要严格审证,如发现UNDERBACKTOBACKBASIS、BACKTOBACKCREDITFACILITES或SHOWINGAPPLICANTEXPORTCONTRACTNO/LCNO这类与背对背相关的字样,更需提高警惕,仔细研读信用证条款。必要时,应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切勿轻信进口商的付款承诺而直接发货交单,使自己陷入被开证行拒付的被动局面。更为重要的是,制单要严谨,务求做到单证相符。例如,针对信用证要求装船后发送装船通知及传真副本单据给指定方的条款,应确保对方提供的传真号码有效可用,做到按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传送相关单据和信息。对于信用证所有单据显示H.S.CODE的要求,须提前落实该号码是否正确,以免在制单过程中发现号码有误后再与孟方联系而导致迟交单。只有做到单证相符,才不会授人以柄,从而得到国际惯例的保护。
再次,面对进口商违背合同,开证行无理拒付甚至恶意拖延等情况,出口商切不可知难而退轻言放弃,而应与交单行密切配合,通过更为专业的方式进行交涉。如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途径催收,进而可报告开证行的总行或当地商会,必要时还可向中国驻孟大使馆商务处求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出口孟加拉的一个案例中,开证行无理拒付,但其总行在业内一贯信誉较好。从出口商反馈的信息判断,进口商是因一时缺少资金无力向开证行付款,因此施压开证行故意拖延。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议付行遂将此案发送给开证行的总行。经其总行干预,开证行于次日便将款项全额付清。除联系总行施压外,年中孟银行研讨会上,孟加拉央行代表曾表示,如孟方开证行无理拒付、无故拖延,可将案例上报央行协助解决。
依据笔者多年处理孟加拉国信用证的经验,该国开证行虽时有违反国际惯例的情况发生,但进口商最终不提货及开证行最终不付款的情形为数也并不多,绝大多数情形是因等待下游付款而致我方出口收汇延迟。因而,面对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各种拒付理由,出口商应保持镇静,首先通过银行的专业途径进行交涉,切勿轻易答应对方的降价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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